59歲男牙醫涉在2015年及2021年,在其獨自經營的大埔牙醫診所內分別非禮2名女子。他早前否認2項非禮罪,今日(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陳炳宙對於2名事主的說法有所保留,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

陳官裁決時指,根據事主X的證供,她稱被告右前臂橫放於她的乳房,左右移動3至5次,又稱雖已注射麻醉藥,但仍然清醒。陳官指當時脫牙手術仍未開始,X應知道自己正被猥褻侵犯,應立即離開診所。若被告真的如此猖狂,X無理由繼續留下,讓被告有進一步侵犯的機會。

陳官繼續引述X作供指,她交叉雙臂放於胸前作保護,被告繼續多次用前臂壓向她的胸口。陳官認為她已用雙臂保護,被告不須再用前臂接觸乳房,若事實如此,反而同意辯方指是因被告專注工作時而無心接觸,純屬誤會。

事主X曾指被告以「胸貼胸」方式壓在其身上,陳官認為被告只是正常人,不可能像海綿般,在X雙手護胸時仍能「胸貼胸」。總括而言,X小姐證供比較誇張及不合情理,用作事實裁斷並不穩妥。

陳官對於Y指診治過程中,由始至終張開眼睛,但為避開手術燈光而四周張望的說法,存有保留。Y亦指於案發約6年後,在互聯網上看到另一單相關事件的報道,便相信自己曾被非禮。陳官指Y在該6年間,不肯定被告是否非禮她,卻只因一篇報道而變成肯定被告非禮她,故不能排除她在時間消逝,記憶模糊的情況下,被該文章耳濡目染。在缺乏證據支持下,憑Y片面之詞作事實裁定是不穩妥的,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

被告鄧樹森,報稱牙醫,控罪指他分別於2021年4月27日及2015年5月13日,在大埔翠屏商場2樓8號舖「鄧樹森牙醫診所」猥褻侵犯女子X及Y。

法庭記者:楊銘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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