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十九歲的我》電影因受訪學生及單車運動員李慧詩投訴,電影內容涉及未經當事人同意播出,最終要暫停公映。事件不但成為城中熱話,更惹來體壇熱議,不少港隊教練及領隊表示,運動員出席國際賽事期間,所有訪問均受保障只能作指定用途的報道,今次爆出有電影製作人混入比賽場地採訪,質疑有人利用運動員作商業用途,或會損害運動員的權益,甚至破壞他們的健康形象。
導演張婉婷周日出席謝票場時開腔解畫,並宣布電影由周一起暫停公映。
單車運動員李慧詩周日在社交網站發帖,指劇組未經其同意把她一六年在日本的單車錦標賽訪問剪入紀錄片中,形容自己是「被通知」成為電影的一部分。
立法會議員黎楝國向本刊解釋,任何電影內容在主要目的為賺取利潤的前提下發布,製作人及被拍攝者雙方均需要有良好的溝通,並達成共識才可放映,「公映是商業行為,並非新聞性報道,因此電影採訪人員必須要向受訪者表明採訪內容的出處、用途及發布方式等條款,並得到對方同意,才可進行採訪及發布相關內容。」
私隱專員公署亦有回應事件,指公署留意到《給十九歲的我》影片涉及個人資料私隱議題的報道,為保障相關學生的個人資料私隱,已主動聯絡有關學校,以了解相關詳情。
公署發言人稱,在使用個人資料方面,根據保障資料第三原則,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的自願及明確的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相關資料)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包括有關個人資料被不當使用的詳情),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