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昆明市一名年輕女子在吃完海鮮後出現腹痛,到醫院檢查未查出病因。在醫院輸液後女子腹痛減輕,遂出院。但出院當晚女子在家中出現呼之不應的情況,經緊急送醫搶救無效死亡。近日,通過司法鑒定,法院經過兩審,最終判決醫院承擔50%責任。
《雲南法制報》報導,許某在吃完海鮮後出現腹痛難忍的情況,於是在家人的陪同下來到昆明市某醫院就診。因為她於20天前在該醫院清宮,術後未抗炎治療,醫院便將許某收入婦科進行檢查。經過詳細檢查,未查出病因。於是將許某轉入外科,醫生初步考慮許某為急性闌尾炎、腹膜炎。在對許某進行輸液治療後,當天中午,許某覺得腹痛減輕,於是出院回家。
當日20時15分,許某因「呼之不應15分鐘」,由家屬送入醫院急診科搶救,於當日21時30分被宣布臨床死亡。經雲南鼎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許某系腹內疝(小腸系膜裂孔疝)致絞窄性腸梗阻,終致休克死亡。
許某家屬認為,醫院為許某提供診療服務的過程中,違反診療常規、疏忽大意,未盡到注意及相應的診療義務,延誤了最佳治療時機,並由此造成了患者死亡。許某家屬將昆明市某醫院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4.4萬元人民幣。
醫院辯稱,通過屍檢報告可以看出患者是清宮術後誘發腹內疝至絞窄性腸梗阻導致的死亡,與過錯鑒定報告中所述的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病歷書寫不規範等過錯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所以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認為,醫院未進一步明確許某急腹症的病因,存在過錯。醫院對許某的病情觀察評估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延誤了許某的病情診斷,與許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許某從上午發病入院,未確診離院,再到當天傍晚因疾病而死,本身也有責任。故法院確定由被告承擔原告損害50%的賠償責任。
經法院核查,徐某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為832516.08元。被告應賠償原告的損失為41625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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