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醫師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直接促銷的罪行罪名,合共被判罰款4,000元,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歡迎法庭裁決。
涉擅用事主資料 推銷新任職診所
案情指,公署於2020年12月所接獲的一間中醫診所的病人投訴,事主表示自己於2015年向該診所提供個人資料,被告亦曾是該診所的中醫師,但事主從未向被告問症。到2020年12月4日,事主收到被告的WhatsApp訊息,自稱為該診所的前中醫師並發送卡片,宣傳其新任職診所的中醫藥服務。事主認為被告在未經同意下,使用她向該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向她發出直接促銷訊息,遂向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投訴。公署初步處理投訴後,認為事件涉及違反《私隱條例》直接促銷罪行,故將個案轉介予警方作刑事調查及考慮起訴。
警方2022年10月落案起訴被告相關罪行,被告今天承認違反《私隱條例》第35C(1)條及第35F(1)條的控罪,即她於2020年12月在未有通知事主及取得其同意下,使用事主向另一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發出直接促銷訊息;亦在首次使用事主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未有告知對方有權要求被告在不收費的情況下,停止使用她的個人資料。被告每項控罪分別被判罰款2,000元,共被判罰款4,000元。
私隱專員重申,資料使用者(不論是個人或公私營機構)擬進行任何產品或服務類別的直接促銷時,必須先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此外,在首次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亦應告知當事人有權在不收費的情況下,要求停止在直接促銷中使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否則資料使用者便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
《星島頭條》APP經已推出最新版本,請立即更新,瀏覽更精彩內容:https://bit.ly/3yLrg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