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蔡姓老闆前年7月28日在酒後在辦公室內,打電話給女員工送酒前來,未料,女方抵達後,竟以遙控器放下鐵閘後,強吻女方後還伸手襲胸及撫摸其大腿,抓她的手觸摸自己下體。女方以事前約好的士已至門口為由,以遙控器開門才得以逃脫,其後逕自搭車離去。蔡男一審猥褻罪成被判處6個月,上訴後與女方和解且請求緩刑,惟他有酒駕前科,二審改判3個月。
報道指,一審審酌,蔡男為公司負責人,酒後通知利用女方為他帶酒前來,漠視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不顧女方的意願為猥褻犯行,造成其內心感到恐懼,並受有相當程度的心理創傷,所為可議。
二審審酌,蔡男與女方是公司負責人與員工關係,竟酒後亂性,對女方為猥褻犯行,使其身心受創,然蔡自始坦承犯行,且已與女方達成和解,改判3月。聯合報
且考量蔡男案發後翌日以通訊軟件LINE、親自前往向女員工道歉,自警詢、偵查及審理均坦承犯行,並一再表示願意賠償仍任職公司女員工,惟因無法達到女方300萬元台幣(約港幣77萬9651元)的要求,而未能達成調解等情狀,猥褻罪成被判處6個月,可易科罰金。
蔡不服上訴,律師指出,蔡於偵查時即已認罪,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蔡實有悔意,請依依酌減並給予緩刑宣告。
二審審酌,蔡男與女方是公司負責人與員工關係,竟酒後亂性,對女方為猥褻犯行,使其身心受創,所為固應非難,然蔡自始坦承犯行,且已與女方達成和解,全數賠償和解金額,足認犯後態度良好,確有悔意等情狀,改判3個月,可易科罰金,不得上訴。
然而,法官認蔡曾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3個月且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迄今尚未逾5年,蔡上訴請求緩刑宣告,於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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