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8位成員於2020年4月底,在警察總部門外抗議警方拒絕職工盟5.1勞動節集會遊行的申請,被警方票控1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罪。其中4人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在答辯時稱「雖然有1.5米安全距離,但違反法例只能認罪」等句子;另一被告梁國雄則以書面形式認罪獲准。裁判官陳志輝判刑指,5名被告坦白認罪,考慮同案被告相同的罰則,故判處他們分別罰款4,500元。
5名被告因早前就另一宗同類案件,向高等法院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但在去年12月已駁回相關申請。因此眾被告於今日進行正式答辯,並均承認控罪,惟梁國雄因另案未能出庭,須以書面方式認罪。
其中黃浩銘答辯時稱「認罪,但違背良心」;陳寶瑩稱「雖然有1.5米安全距離,但違反法例只能認罪」;周樹榮稱「法官我覺得法律限制1.5米,已做到1.5米無辦法,我認罪」;曾健成則稱「法官大人,同年5月另一宗案打到高等法院,希望打到終審法院,但高等法院無批准,認為有共同目的就可以入罪,防疫壓制言論自由,迫於無奈認罪」。
案情指,2020年4月30日早上10時45分,警方到達灣仔警察總部外軍器廠街避車處,處理由社民連舉行的公眾集會,當中5名被告有參與。可是,根據香港法例指明同年4月24日至5月7日期間內,不得在公眾地方進行多於4人的受禁羣組聚集。
其後5名被告每人相距約1公尺,停牌企立在放置在地上的橫額前,面向現場記者舉起橫額和旗幟開始集會,因此警方先後向他們發出警告,要求離開否則會被票控,但他們沒有理會並以揚聲器叫口號,期間梁國雄拒絕遵從並與警方爭論被票控原因。警方及後上前制止集會,及向5名被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沒有律師代表的黃浩銘自行求情指,即使承認控罪,但沒有違背良心,和平示威不能剝奪,不同意高等法院先前的裁決但不會爭持,希望他朝更改法例,現時他從容接受。
辯方另求情表示,因陳寶瑩、曾健成及周樹榮當時對限聚令,及對早前對法庭裁決的理解有出入,案發時已有保持1.5米距離,並非存心挑戰法例,而且跟同案認罪的被告角色一樣,均罰款4,500元,冀法庭能採納一致性。
認罪的被告為黃浩銘、陳寶瑩、周樹榮、梁國雄及曾健成。他們承認於2020年4月30日大約上午10時45分至11時58分,在香港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同案被告辛浩銘、梁智輝及李善芝,早前已承認控罪同被罰款 4,500元。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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