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傭在2021年2月遭當時僱主非禮及強姦,事後疑因姦成孕及誕下一女,印傭昨(15日)入稟區域法院,控告男傭主違反《性別歧視條例》,要求賠償9.1萬產費和其他懷孕相關費用,以及就她的精神及心理傷害等作賠償。入稟狀指,在印傭到職後首個月,男傭主除了強姦印傭,另曾多次非禮印傭,當她察覺自己懷孕後,更遭傭主太太強逼墮胎。
原告人以NA作代號,答辯人為沈盛霖(音譯)。
入稟狀指,原告是一名外傭,於2021年2月8日至5月8日期間,在答辯人位於元朗錦田的住所工作。同年2月9日晚上,原告被要求為答辯人刮痧和按摩,期間答辯人摸和拍原告大腿,原告感到驚慌及嘗試呼喚答辯人妻子,並嘗試打答辯人的手、令他停止,但答辯人着原告安靜及繼續摸原告。翌日凌晨3時,原告在沙發睡覺時,答辯人伸手入原告上衣內,摸和捏她乳房,又指插她的私處數次,原告反抗不果,而每當她想呼救,答辯人會用手捂住她的嘴,答辯人又親吻她的頸和臉。
同月10日凌晨,被告再次趁原告睡覺時觸碰及指插她。原告感到非常害怕,不敢將事件告訴他人,及有想過輕生。兩日後的早上,答辯人再用手捂住原告的嘴,摸她的胸部和私處,直到原告大叫,被告才罷手。
約3至4日後凌晨1時,答辯人突然將原告推倒在沙發上,將原告雙手扭到她背後及按住,原告嘗試掙扎但不果,答辯人捂住原告的嘴及拉下原告的褲子,原告在過程中無力反抗,她感覺到答辯人插入和射精,期間答辯人又多次說「It's ok」。
約1星期後,原告懷疑自己懷孕,她和答辯人太太到診所求診,她亦向太太透露強姦事件,惟太太要求墮胎和不要告訴任何人,太太另曾要求原告服用墮胎藥,原告假裝吞下藥丸及後吐出。原告確診自己懷孕後,告知答辯人和其太太,太太再次要求原告墮胎,又指否則原告無法工作。
同年5月8日,原告印傭組織幫助下鼓起勇氣,及離開答辯人住所;原告於同年11月在伊利沙伯醫院誕下女兒,而答辯人是女兒的生父。原告事後曾報警,答辯人被控強姦等4罪及在同年5月到庭應訊,惟控方其後撤控。原告亦有向平機會作出投訴,但平機會因事隔超過1年而終止調查。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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