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代表團在2月15日及16日出席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的會議,回應委員會對香港特區人權狀況及社會發展的關注事項和誤解作出澄清,並反駁委員會引述的部分失實指控,強調特區政府致力保障市民各項合法的權利。
政府發言人表示,針對委員會對《香港國安法》的關注,代表團清晰指出,《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特區政府繼續堅定維護香港市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國安法》清楚訂明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亦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並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權利和自由。任何根據《香港國安法》所採取的措施或執法行動均需符合上述原則。而香港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的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
另外,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有所訂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情況下限制部分有關權利和自由。
至於委員會就保釋安排方面的關注,發言人指代表團在會上重申,維護國家安全,以及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極為重要,這解釋為何《香港國安法》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引入更嚴格的可准保釋的條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國安法》所作出的解釋,並沒有向行政長官授予額外的權力,只是澄清了該條款可以適用於處理有關海外律師的爭議。這證明書制度不單有堅實法律基礎,亦合情合理。
發言人又指,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發出的證明書只是向法院提供一項有約束力的證據,不是取代法院處理訴訟中的其他爭議,也不是代替法庭判案。此安排絕對無損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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