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女童五年前遭親父及繼母長期虐待致死,親父及繼母謀殺罪成被判終身監禁,繼外婆亦因兩項殘暴對待兒童罪成被判囚五年。上訴庭去年駁回三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今頒布書面判詞解釋指三人的上訴理據沒有成功機會,又形容本案是一件缺德又使人不安的案件,極端殘忍的案情震驚了每一個人,而幼童在無力防禦自己的情況下被本應珍惜和保護他們的父母身心虐待,殘暴施虐的父母絕不應該得到任何憐憫。上訴庭認為刑期適當亦沒有過長,透過本案再次表明有必要大幅度提高虐兒罪行的最高刑期。 

官指本案反映虐兒刑罰應提高

親父及繼母經審訊後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另就虐待5歲女童Z及8歲兄長X被判囚9年半,兩罪同期執行,而繼外婆則就兩項殘暴對待兒童罪被判入獄5年。上訴庭考慮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的内容後,認為原審法官不斷提醒陪審團必須確定親父及繼母的特定行為是女童的重要死因,有關引導正確穩妥,原審法官反覆地作出明確指示,要求陪審團必須確保二人作出導致死亡的行爲時具有所需的謀殺意圖,上訴庭不認為陪審團有風險是因二人所做的事只是造成微不足道的死因而裁定二人有罪。

而上訴方投訴指親父及繼母承認虐待X,但繼外婆否認虐待X及Z,把繼外婆的審訊與親父及繼母的審訊一同處理,令陪審團看到親父及繼母虐待X的證據,會令二人得到不公平審訊。惟上訴庭指控辯雙方在審訊前或期間,都從未就案件不適宜合併審理等事作出申請,亦認為原審法官清晰指示陪審團何時可使用或不可使用與X相關的證據,若兩案不合併處理則會令控方案情難以理解又或令人產生誤解,更何況二人希望陪審團掌握與X相關的證據後,認為二人沒有謀殺意圖,只是誤殺Z。

上訴庭指女童Z的屍體上被發現了大量的瘀傷和傷口,當中有58處新傷痕,頭部有11處瘀青和擦傷,胸部有7處瘀青,身軀有6處瘀青和擦傷,四肢有大量瘀傷,全身還有75處結痂的傷口、潰瘍和傷痕,左肩和右膝膿腫,可見Z在不同時期屢次受虐。男童X上也有60多處傷痕,臉上及身上分別有被打耳光及棍狀物品毆打的痕跡,手腳胸疑被尖銳物體造成撕裂傷疤,臀部因被藤條或拖鞋反覆拍打而導致發炎及壞死潰瘍,反映X沒有得到適時治療。繼外婆看到兩名小童被虐,卻沒有阻止其女兒施虐,而且令人厭惡的是只有X及Z受到如此卑劣的待遇,繼母的親生女兒即繼外婆的親生孫女卻免受這種折磨。

勞福局:政府正全力推進訂立強制舉報虐待兒童個案機制

勞工及福利局發言人回覆本報指,政府正全力推進訂立強制舉報虐待兒童個案機制,從而及早識別和有效介入虐待/疏忽照顧兒童個案。政府已於去年下半年就實行細節諮詢有關界別的持份者及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並擬於今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社署正積極籌備為相關從業員提供培訓,協助他們及早發現和舉報虐待兒童個案。社署會聯同有關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和相關專業團體擬備實務指南,為實施強制舉報規定提供指引,協助「強制舉報者」識別目標個案。為配合強制舉報懷疑虐待兒童個案的立法工作,相關部門會與兒童事務委員會加強協作,三管齊下,在家庭、機構及社區層面推動保護兒童的宣傳及公眾教育工作。
 
政府亦歡迎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21年9月發表的《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報告書》的建議,法改會建議的「沒有保護罪」與政府保障兒童最佳利益和安全及絕不姑息虐兒行為的政策目標一致。我們察悉在院舍、學校、醫院等機構環境應用「照顧責任」概念以界定「沒有保護罪」頗為複雜。考慮到法改會報告書建議最高刑罰為20年監禁,這些構成該罪行的作為(或不作為)必須仔細和清晰界定。在不影響強制舉報規定的立法時間表的前提下,政府會繼續研究如何落實法改會報告書的建議。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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