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歲律師行會計女文員於2013至2016年將律師行共164張支票存入自己帳戶,盜竊逾240萬元。她早前承認兩項盜竊罪,今(17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監28個月、緩刑3年。法官指被告在首次被捕6年後才被正式落案起訴,認為案件延誤令人咋舌、無法接受,對被告完全不公平,是極有力的求情因素。

辯方早前求情稱,被告患抑鬱焦慮症,引發強逼購物,因而犯案。惟法官謝沈智慧指出,辯方呈遞的精神醫生報告顯示,被告在2006年起求診,經治療後情況有改善,而案發時已是2013年,除了失眠,醫生對案發時被告的其他病徵隻字不提,無證供顯示被告有強逼購物徵狀。法官指被告犯案有計劃及頭腦清醒,故不認為被告患抑鬱症是減輕罪因素。

被告佘詩韻(49歲)早前承認兩項盜竊罪。 

案情透露,被告自2012年任職蘇何律師行的會計文員,負責預備支票給合伙人蘇志浩簽署;由於律師行有多張簽發的支票未能兌現,蘇開始留意被告,發現她常聲稱打錯受款人名稱,劃去名稱後要求蘇加簽確認。

被告2016年1月離職前,預備兩張用以繳付律師行租金的支票予蘇志浩簽署,蘇發現一周後租金仍未繳付,遂向銀行查核,發現兩張支票受款人均為被告,最終揭發律師行發出的共164張支票存入被告銀行帳戶,涉款2,404,890.2元。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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