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獲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人大去年尾就此作出釋法。黎智英上周五(17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原訟庭及上訴庭批准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決定,又或要求法庭就黎智英能否聘用Tim Owen或其他海外大律師代表抗辯一事,按《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向行政長官申請證明書。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現時暫無聆訊排期。

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本報指,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律政司不適宜作出任何評論。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 案件暫無聆訊排期

黎智英。 資料圖片
黎智英。 資料圖片

本案原告為黎智英,被告為律政司司長。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去年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黎智英所涉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勾結外國勢力案,律政司三度就Tim Owen的專案認許提出上訴均敗訴,行政長官李家超隨即提請人大釋法。在赤柱監獄服刑中的黎智英在入稟狀中指明,要求律政司發出聲明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22年12月30日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所作之釋法,不會影響原訟庭在2022年10月19日、上訴庭在2022年11月9日及終審法院在2022年11月28日所作的決定。

黎智英另指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獲批專案認許,可就黎智英涉勾結外國勢力案作為辯方律師出庭抗辯及提供法律意見,而對於Tim Owen及任何其他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在該案以辯方律師或法律代表身份代表黎智英,希望法庭就此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黎智英要求律政司在14日内提交誓章證據,黎智英一方便會在其後7日作出書面回覆,亦要求本案可盡早安排聆訊。

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2月30日第38次會議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該人大釋法說明,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國安委所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以及香港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而「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法庭記者:劉曉曦 

《星島頭條》APP經已推出最新版本,請立即更新,瀏覽更精彩內容:https://bit.ly/3yLrg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