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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歲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前主管在2019年,涉嫌偽造出勤紀錄,以誤導社署符合法定及合約人手要求,被廉政公署起訴1項串謀詐騙罪。他否認控罪,今日於粉嶺裁判法院開審。負責巡查涉案中心的助理社會工作主任供稱,曾在2019年中到中心作突擊巡查,檢閱他們的合約、名單及值勤表等,以核實院舍的人手安排是否符合守則。 裁判官水佳麗押後案件至明天(21日)續審。被告續准以現金1萬元保釋,期間不准離港、居住於報稱地址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控辯雙方的承認事實指,涉案「東方復康中心」中心是一間有「鉅利企業有限公司」經營的殘疾人士院舍,並分類為中度照顧級別殘疾院舍,曾在2019年3月29日與社署簽訂《私人殘疾人士院舍買位計劃協議》;在同年4月5日至8月15日期間,被告受僱為中心的主管,但同年8月27日辭任;被告在同年6月5日起持有鉅利百分之50的股份;在同年9月19日,東方改名為新輝復康中心。

證人朱曉君。
證人朱曉君。
證人王冠輝。
證人王冠輝。
證人鄭自明。
證人鄭自明。

助理社會工作主任:曾突擊巡查檢閱合約名單及值勤表等

社署殘疾人士院舍牌照事務處助理社會工作主任朱曉君供稱,她在案發期間的職責是定期及不會預先通知下,到達院舍巡查,檢閱不同資料,以了解到其存放記錄會否符合《殘疾人士院舍實務守則》,而在2019年8月15日她與另兩名社署督察到達涉案中心巡查,檢視他們在同年4月至8月的記錄,包括合約、名單、值勤表等,並拍攝在考勤機的工卡記錄。

辯方大律師王詠文盤問朱時指,她曾為中心撰寫評估報告(assessment report),也在報告內中心計算出可接受的工作時間水平(acceptable level of working hours)為5.19小時,而他們的實質工作時間又計算為7.86小時,因此問及朱,兩者之間是否有意思。朱回答,只根據社署的方程式計算,但實質會否接受該些工作時數是不清楚。王續表示,朱的角色雖然巡查,但只是「機械化」的角色蒐集資料。朱同意說法,但需要以中心的合同再作觀察。

王再問及朱,外勤的時間是否需要記錄。朱強調一定要記錄,若發覺他們已簽到但已外出,將尋找管理人員解釋,要求給予證明,再就嚴重性或性質,發放信件或者警告。王向朱指出,被告與她溝通期間有時會朦朦地,她需要尋找其他人溝通,以及跟被告指出「年紀咁大,你退休啦」。朱表示,均沒有印象。

社署殘疾人士院舍牌照事務處社會工作主任鄭自明供稱,他在案發時是另一控方證人朱曉君的上司,職責同樣是巡查涉案「東方復康中心」,及後續牌時亦負責檢閱他們的文件。他另對於院舍主管的特別要求,指出「有時佢就要喺度」,以及在休假時有他人會協助主管處理突發事件。鄭再指,若院舍出現較多違規事件,亦顯示出其表現愈差,甚至以法例控告他們。

鄭在盤問下,指出雖然根據法例第613章《殘疾人士院舍條例》沒有明文規定工作時間,但期望院舍員工包括主管亦根據僱傭合約,及提交給社署的值勤表上班,若當中只提出較少的工作時間,他們會質疑會否符合牌照處的要求。

社署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科社會工作主任王冠輝供稱,他的工作是審視買位計劃合約的制定及草擬,但他案發時沒有直接參與涉案「東方復康中心」的協議,惟了解到基於中心的總床位數目、面積和其提案,再經社署的評審委員會批核,才會制定協議。王續指,中心之後會提交一份評估報告,社署再按照每個職位可否滿足服務人手要求,因而衡量能否簽訂另一份買位計劃合約。

被告文達被控於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8月15日期間,收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與文一一同串謀詐騙香港特別行政區社會福利署,即不誠實地向該社署偽稱該文達在其2019年4月的出勤紀錄所以顯示的時間正在東方復康中心上班,從而有使該社署接受該中心於2019年4月有按照規定維持足夠人手。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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