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圍城期間,8 人涉嫌協助爬渠逃出理大的示威者離開,並駕駛「家長車」兜截接載示威者。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被裁定暴動罪成,被判監禁3年8個月,另外7人因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監7至13個月。鄭錦滿與同案兩名被告何志豪及馮思睿,上周四(16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現時暫無聆訊排期。
三名上訴人為34歲物流公司營運總監鄭錦滿、31歲舞台燈光工人馮思睿、30歲裝修公司東主何志豪。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20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協助其他人逃避被警務處逮捕。鄭錦滿在審訊期間被加控暴動罪,控罪指他在2019年 11 月 17 日至 11 月 20 日,在理大參與暴動。鄭經審訊後妨礙司法公正罪脫,暴動罪成,被判監禁3年8個月;馮思睿及何志豪經審訊後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分別被判囚12至13個月。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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