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青年於2019年10月7日涉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早前被判罪成及判入勞教中心;高等法官張慧玲指不能排除他以電筒射向警方可能只是貪玩及獨斷獨行,故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滿結果而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指法官裁定上訴得直時出現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終院署理首席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聽畢雙方陳詞後,認為本案有合理可爭辯之處,並把案件排期在6月23日進行聆訊。
律政司一方指高等法官張慧玲錯誤引用了法律原則,以裁定被告麥永華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有關裁斷涉及實質及重大不公。代表麥永華的大律師王熙曜則指,律政司上訴空間狹窄,只是爭議麥的行為是否與其他人的舉動有關連,亦認為張官必定已考慮現場環境證據,考慮到麥有可能參與非法集結,但並非唯一合理推論,不能排除麥可能只是貪玩,向他人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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