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醫學界議員暨公立醫院醫生梁家騮,因超時工作及不獲批休息日,10年前成功向醫管局追討9年來的工作補償共逾170萬元,惟補償金被計算在納稅範圍內。梁上訴至高等法院後,獲判勝訴及補償金不應再被徵稅。稅務局早前再提上訴,高院上訴庭今(22日)頒下判詞,指補償金是賠償梁的損失,並非不屬於工作收入,以二比一駁回稅務局上訴、維持原判,另須向梁支付訟費。
稅務局須向梁家騮支付訟費。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法官張澤祐及林雲浩,今頒下判詞。關官在判詞中指,雖然醫管局一方對梁家騮的補償金是基於《僱傭條例》及僱傭合約,但補償金並非由僱傭合約所衍生,而梁和醫管局之間並無協議,去使梁放棄假期及當值上班,補償金是由法庭頒令,賠償梁遭剝削假期的損失,並非由僱傭合約的機制產生,亦非從工作所得的收入,故不應納入徵稅。
張官在判詞中亦同意關官,指補償金並非梁為醫管局提供服務而獲發的獎金,而是補償梁被剝削法定假期。張官又指出,如果醫管局以補假方式補償,稅務局亦同意梁不用納稅,故在梁就薪金已交稅的情況下,補償金再納稅有雙重徵稅之嫌。
林官不同意上述兩位法官,指補償金是賠償梁的損失,不代表補償金並非收入。林官認為補償金是獎金性質,換取梁繼續遵從醫管局指示當值,及放棄其法定假期等。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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