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專員公署今日(27日)提醒在內地開展業務的香港企業及機構,國家網信辦於2023年2月24日發布《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將於今年6月1日起實施。該署指,尤其是個人信息出境規模較小的企業及機構,例如中小企,如符合《標準合同辦法》所訂明的情形,可能須通過訂立標準合同,並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備案,方可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指,在《標準合同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展的個人信息出境活動的企業或機構,如不符合《標準合同辦法》的規定,須在《標準合同辦法》實施起計6個月內,即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有關企業或機構應盡早了解《標準合同辦法》的規定及評估相關法規對其個人信息出境活動的影響,作出適時的跟進和(如有需要)尋求專業意見,以符合《標準合同辦法》的相關要求。
具體而言,《標準合同辦法》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當中包括企業或機構)如同時符合以下情況,可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並於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前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
- 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
- 處理個人信息不滿100萬人的;
- 自去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不滿10萬人的;及
- 自去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敏感個人信息不滿1萬人的。
私隱公署續指,相關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嚴格按照《標準合同辦法》附件的標準合同範本訂立,並在標準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備案。值得注意的是,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採取數量拆分等手段,將依法應當通過出境安全評估的個人信息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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