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8日,有人發起香港人權與民主祈禱會,案發時24歲男編輯涉嫌在旺角管有雷射筆及雨傘等物品,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早前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今日(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葉啓亮指被告口供反覆無常,自相矛盾,即使事發至今已有3年多,明白他對此事有擔憂,但這不構成減刑理由,綜觀其管有多種物品之下,遂判處他入獄8個月。

官指被告口供自相矛盾

裁判官裁決時指,不接納被告證供,包括他自辯稱案發時在家中知悉有雷暴警告或出現局部驟雨,卻為何仍然獨自出門,前往不曾到過的釣魚翁行山,以及到達沒有下雨的將軍澳購買雨傘,情況令人費解。另外被告在盤問時稱涉案行山杖於2018年購入,但控方隨即質疑印有製造日期是在2019年6月,而他之後改口說自己留在家中的行山杖才是2018年,涉案的是跟朋友借入,因此法庭認為他證供凌亂,猶豫不決。 

裁判官再指,在案發當日的非法集結及堵路等破壞社會秩序情況不斷發生,法庭需要從周遭環境作推論基礎,例如當日下午10時許,示威者利用雷射筆照射駐守在旺角警署的警員,警方曾往涉事街道作推進等,再考慮到被告當時身處的位置及隨身物品,反映他當時預期並會面對衝突,認為他管有雷射筆是打算作攻擊性武器,以供傷害之用,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父母同住,他每個月會將部分收入當作家用,加上不同人士為他撰寫求情信,內容關於被告是一位樂於助人、勤力做事及懂事的人,曾協助社區的發展,購買防疫物品予街坊,可見他從小到大是一名乖巧的青年人,他一路以來在別人心中的評價較高。辯方續指,事發至今已3年多,對他來說是一個煎熬,加上在涉案片段中只見到有人以雷射筆照射警方,沒有人用雨傘及行山杖敲打,希望法庭不會因有3樣東西,加重刑罰。 

裁判官判刑時指,即使同意這項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法庭需要以物品的牽涉程度,即涉案雷射筆屬3B級別作考慮,而且雖明白被告對此事有擔憂,但這並非控方所指的檢控延誤,故不構成扣刑理由,綜觀被告管有多種物品之下,以8個月為量刑起點,沒有任何特別扣減,判處他監禁8個月。 

被告唐健豐(27歲,編輯),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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