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僅18歲男學生於2019年11月,在荃新天地內參與非法集結。他日前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非法集結罪名成立,今日(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5個月。裁判官李志豪指,因被告未能判入勞教中心,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案發時亦正值社會運動高峯期,須在刑罰上反映出來。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其身體狀況,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而他成長於草根家庭,家人關係亦較好,加上被告憑藉於副學士取得優秀成績,在2022年考入學士課程,而且他除了學業方面,亦曾參與多種課外活動,包括學生會及刊物編輯工作等,同時有兩名大學教授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內容均指他是一名願意幫助他人和對編輯工作有熱誠的人,學系部門亦全力支持被告,以便他盡快融入社會。 

辯方再指,被告正處於黃金歲月和學習階段,本案延誤令他造成影響,及本案非法集會歷時較短,不涉及暴力,示威者在警方驅散後亦散去,認為相對是溫和集會,被告角色輕微,希望法庭判刑可考慮自新條例的條件,讓他清除案底,以發揮其能力。 

控方表示,2019年發生大量社會事件,更在2021年發生新冠疫情,律政司亦需要在家工作,故不接受有重大延誤。 

裁判官反駁,警方在2019年11月拘捕被告時已搜出所有證據,證供亦不是複雜,接納辯方所指出本案有少許延誤,惟拒絕自新條例可應用於被告身上。 

裁判官判刑時指,即使曾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奈何卻是不適合,判處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加上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可言,亦無特別求情因素存在。 

裁判官再指,雖然本案集會時間不太長,無證據顯示涉及暴力或使用武器,但當時正值社會運動高峯期,需要在刑罰上反映出來,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再考慮控方出現延誤,為被告減刑1個月,終判囚5個月。 

被告黃曉鴻(20歲,學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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