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醫務委員會前業外委員劉慧兒涉嫌披露病人資料及其投訴詳情,唆使對方聘用她向一名醫生提出民事申索,及後要求支付約58萬元律師費。劉被控1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她不認罪,案件轉介區域法院、今(6日)在荃灣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藉公職取得病人資料,行為違反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更有以權謀私之嫌,影響公眾利益。案件周三(8日)續審。
被告劉慧兒(63歲,事務律師),被控於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23日,身為醫委會業外委員,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做出不當行為。
被告涉唆使病人聘用她向一醫生提民事申索 收約58萬元律師費
控方開案陳情指,被告於2012年1月至2018年1月為醫委會的業外委員,她亦任職於方氏律師事務所,並會偶爾為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提供義務法律服務。在2013年至2016年12月,社區組織轉介了兩名病人向被告索取初步法律意見,兩人投訴醫生黃漢威沒有解釋鼻中隔切除手術的風險,並以不良手法施行手術,導致兩人術後患上空鼻症。
病人李守義亦於2011年由黃施行手術,及後在2014年獲診斷患上空鼻症,李於2015年6月向醫委會投訴黃專業失當,及後由初步偵訊委員會處理。2017年4月,個案首次進行審議,並披露李的聯絡資料。當時被告是初步偵訊委員會的業外委員,她表示曾代表其他病人向黃提出民事申索,故申請避席。
惟被告同月致電社區組織幹事彭鴻昌,向彭披露李的個案,並要求彭聯絡李。同年5月26日,3人在被告辦公室會面,被告指自己是醫委會委員,故留意李的個案。被告透露她曾代表他人向黃提出申索,如果李聘用她,申索成功率會較高,李最終被說服及聘用被告。
方氏律師事務所在2019年5月向李發出約71萬港的發票,當中約58萬元為被告的律師費;李自同月18日起不再聘用方氏律師事務所。
控方指,被告因其醫委會公職,獲得投訴人個人資料後,透露給社區組織幹事彭鴻昌,致使投訴人聘用被告作法律代表,其行為違反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損害醫委會聲譽和信用,或導致公眾不願意向醫委會披露資料,被告行為亦涉以公職謀取利益,可能嚴重影響公眾利益。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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