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人大)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有:
全國人大職權
一)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修改憲法的權力。無論對憲法的全面修改,還是個別條文的修訂,必須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和政黨、組織都沒有這項權力。
二)制定和修改國家的基本法律
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選舉、決定、罷免國家機構組成人員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全國人大選舉和罷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和罷免國家主席、副主席;根據國家主席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人選,並有權罷免上述人員;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並有權罷免上述人員;選舉和罷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並有權撤銷上述人員的職務。
四)決定國家的重大事項
全國人大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製度,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作出各種授權決定等。
五)監督國家機關
全國人大行使的監督權是國家最高形式的監督權。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國家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大負責,中央軍事委員會受全國人大監督。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監督的主要形式,是聽取和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另外,法律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有權書面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其它「兩會小百科」
「兩會」常用錯的「常用詞」
「兩會」常見問題Q&A
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