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男生4年前在上水廣場外天橋參與暴動,被追截期間以手推開警員胸口作激烈反抗,嘗試搶去警員霰彈槍並扣動扳機三下。他早前承認兩項拒捕罪,經審訊後再被裁定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就四罪被判入獄4年9個月,但他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他完全認同原審法官的判決,不認為本案有原則性犯錯或刑罰明顯過重的問題,亦沒有合理爭辯之處,故即時拒批上訴許可。
現年18歲的上訴人陳鎮顯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外行人天橋和2樓大堂抗拒兩名警務人員,參與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一枝警用霰彈槍。他原另涉襲警罪,但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上訴方指當時陳面對突發性追捕,陳被制服期間激烈反抗,是在亂抓的情況下抓到警槍,而警槍亦在糾纏期間在警察膊頭滑落,認為並非企圖搶槍,希望法官網開一面。上訴方又稱陳當時從英國回港,受社會風氣影響才犯案,希望法官可考慮背景報告中的正面元素,在判刑方面可更著重於更生。
彭官則指陳暴動期間「箍人條頸」並以傘遮蔽,彭官斥:「個日落雨呀?撐把遮去做咩?遮太陽呀?」,陳逃走後被拘捕時更搶槍及開火,又否認自己曾經動武或破壞社會安寧。彭官認為並非當背景報告內容正面,便需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或教導所等報告,而本案在法律上無可能判入更生中心,判入教導所亦過輕。
彭官經考慮後拒絕陳的上訴申請,並指原審法官判決正確,就暴動罪而言,施襲者與陳全身上下特徵多處地方一致,沒可能只是巧合,證據對陳有壓利性不利;就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而言,陳碰到警槍的扳機位置,扣下扳機3下,認為陳無可能是非刻意扣下扳機。彭官表示本案情節惡劣,陳被捕時𡚒力抵抗,期間更3度扣動警槍扳機,認為原審法官的判決沒有原則性犯錯或刑罰明顯過重的問題。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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