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新界南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於2021年11月3日根據線報,突擊搜查位於香港海域以西、近大嶼山大蠔灣的一個淺灘,檢獲5艘懷疑被用作走私用途的快艇。檢獲的快艇之中,有4艘以遊樂船的名義註冊,餘下一艘沒有相關註冊記錄。警方經深入調查並徵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後,於今晨(7日)在大嶼山、葵涌和慈雲山以「為走私用途而建造船隻」罪拘捕3名男子,包括涉案走私集團的主腦;這是警方首次引用相關條例所列罪行,作出拘捕行動。
被捕3名男子年齡介乎28至59歲,分別為涉案5艘快艇的登記船主及擁有者。其中被捕的28歲姓黃男子報稱無業,40歲姓李男子報稱任職文員,兩人有14k背景;另一人59歲姓黃,報稱是漁民,警方相信疑犯是活躍於大嶼山走私集團的主腦及成員。他們共被控五項「為走私用途而建造船隻」罪,將於3月16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新界南總區刑事部警司盧志勤今午在記者會講述案件,指出涉案5艘快艇分別長9米至12米、闊2.4米至2.6米、深約1米;而且每部快艇裝有2部300匹至400匹馬力的引擎,時速可達40海浬;相等於車輛時速至80公里的速度。案中全部快艇上均沒有供乘客乘坐的座位,內籠深度超1米深的實際用途,相信是用作擺放貨物,而且快艇上亦沒有足夠的救生、防火及照明設備,種種迹象顯示快艇的用途與當初註冊時聲稱的遊樂用途不符。
盧志勤續稱,警方在之後的調查得到海事處與海關協助,取得相關專業意見,均認為案中有合理理由懷疑涉案船隻是被用作走私用途。警方徵詢過律政司法律意見之後,亦確定有關船隻的掌管人,已干犯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4A條「為走私用途而建造船隻」等罪行。今次是警方首次根據有關條例作出拘捕行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7年及罰款200萬元。3名被捕人已被落案起訴相關罪名,將於本月在沙田裁判法院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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