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律政司昨日(10日)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重新提交文件,加入多項新建議,包括新增申請人須向律政司長解釋申請符合「例外情况」的原因,才可啟動專案認許程序;法院亦可自行或應律政司長要求,覆核已獲批來港參與國安案件的海外大律師,須重新向特首申請證明書等。
立法會早前押後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修例方案,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當時稱因時間不足。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考慮後,押後至本月17日會議討論。
根據律政司提交的補充資料,政府建議海外律師向法院提出申請前,須向律政司司長表明意向,提供理據和佐證,證明是屬參與國安案的例外情況,特首可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令申請人繼續辦理申請。政府解釋甄別程序為了排除一些毫無理據、會浪費法院和特首時間的申請
此外,律政司建議加設覆核機制,如海外律師獲認許參與國安案,但法院或律政司司長因應案件情況有變、可能帶來新的國安風險可提出覆核,由特首決定是否發出新的特首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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