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律政司周五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重新提交文件,加入多項新建議,包括新增申請人須向律政司長解釋申請符合「例外情况」的原因,才可啟動專案認許程序,以排除毫無理據、浪費法院及特首時間的申請;法院亦可自行或應律政司司長要求,覆核已獲批來港參與國安案件的海外大律師,須重新向特首申請證明書等。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與內地法律專業聯合會會長陳曉峰表示,早前人大釋法解決了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並提供了切實可行的解決方式和路徑,形容「將具體情況交由香港本地處理,這是人大的智慧」。至於律政司新提出的建議,他認為合情合理,因未必全部海外大律師都了解國安法,而法庭和律政司都有資格提出覆核,能有效保護公眾利益與香港司法獨立,又強調社會不應對此做「政治化」解讀。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理事、法學教授傅健慈認為,相關建議是按照國家憲法、基本法、本地法律及預見的情況而提出,務實可行,而最終是由法院依法嚴格把關,絕不容許外國大律師化身成為「外國代理人」破壞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防範制止其在審訊中製造藉口給外國干涉本港的國安案件的審訊。
他又指,根據早前人大釋法,該覆核機制合憲合法、合情合理,能有效防預外力干涉,埾定維護本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同時符合公眾利益,值得廣大市民的支持。
記者 常彧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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