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15日)提交《202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草案》到立法會會議首讀,規管聲稱「可分解」的塑膠產品,禁止製造、銷售或分發。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指,塑膠對於環境的損害過大,期望進行源頭減塑,指大眾對「走塑」意識增加,現時是合適時機提出管制,最快今年底實施,違者最高可罰款10萬元。他承諾條例實施前會為公眾提供指引。
謝展寰指,草案主要修訂條例第603章,包括禁止食肆銷售或提供9種即棄塑膠餐具,包括發泡膠餐具、塑膠飲管、塑膠攪拌棒、膠餐具、膠碟、膠杯及蓋、食物容器及蓋子等,或已有成熟替代品的膠餐具;第二階段為,全面禁止食肆為堂食或外賣提供即棄塑膠餐具。
其他即棄塑膠產品方面,亦建議分為兩階段實施,首階段要求禁止銷售及提供市面上有成熟替代品,或非生活必須品的產品,包括棉花棒、打氣棒、雨傘袋等,而酒店免費派發的膠柄牙刷、膠梳、樽裝水等亦須禁止;第一階段亦禁止製造、銷售或供應氧化式可分解塑膠製品,因容易造成微塑膠污染。第二階段則為禁止銷售膠檯布、膠牙籤等,以及建議禁止供應免費派發的耳塞,又因禁止部分產品,會導致部分行業運作有較大影響,亦未有成熟的替代品,因此第二階段的實行,基於非塑膠及可重用產品的普及性及可負擔性,以及有關業界的準備,而部分情況可獲豁免,包括法證分析、醫療程序、科學研究實驗等。他又指,條例草案不包括預先包裝食物及飲品所附帶的即棄膠餐具。
謝展寰又指條例草案建議行政長官可與行政會議定立規例,以保障公眾健康為由,或基於公眾利益,因公眾安全而予以豁免。而任何人如違反第66條,即屬犯罪。任何人如犯下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即罰款100,000元。條例草案亦建議可向有關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以2,000元罰款免除刑事責任,以提高執法效率。而違反製造氧化式可分解塑膠製品則不可以定額罰款,免除其刑事責任。
而實施時間,則建議第一階段草案在立法會通過後6個月實施,最快可以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開始。第二階段則取決非塑膠及可重用產品的普及性及可負擔性,以及有關業界的準備。另外,條例草案亦包括受管制電器,增設乾衣機及抽濕機成為新類別的受管制電器,並涵蓋額定總容積超過500公升但不超過900公升的電冰箱, 以及額定洗衣量超過10公斤但不超過15公斤的洗衣機,預計最快在2024年實施。
謝展寰承諾,在管制計劃實施前,政府會為不同業界及市民提供相關資訊和指引,加強宣傳及教育工作。
記者:李健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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