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指當局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問題,當中提到引入「申請前甄別程序」,即海外律師申請參與國安案件前,除了要法院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之外,相關律師事前也要取得行政長官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律師會認為特首並無需要就同一件事作出兩次裁定,初步認為目前的方案並不符合成本效益,令各方的工作重複。
律師會表示認同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申請,應該按個別個案處理,不應「一刀切」。資料圖片
律師會表示,認同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申請,應該按個別個案處理,不應「一刀切」,相關修訂亦應只適用於國安案件,強調律師會歡迎海外人才來港參與非國安案件。律政司在3月10日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重新提交文件,加入多項新建議,包括新增申請人須向律政司長解釋申請符合「例外情况」的原因,才可啟動專案認許程序;法院亦可自行或應律政司長要求,覆核已獲批來港參與國安案件的海外大律師,須重新向特首申請證明書等。
立法會早前押後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修例方案,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當時稱因時間不足。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考慮後,押後至3月17日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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