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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主席陳寶瑩與兩名成員唐婉清和義工何榮溢,涉嫌於2021年7月及8月擺放街站期間,在易拉架展示網上捐款二維碼,被票控「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共5罪。3人均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曹遠山今日(16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牽涉陳及唐的其中兩項罪名成立,分別罰款1000元和800元,另連同何的餘下3罪則裁定罪名不成立。

陳及唐分別罰款1000元和800元

曹官裁決時指,有關法例的目的是規管金錢收集行為(collection of money),不應規範於現金收集的鈔票,並非針對沒有許可證的行為,否則有違立法原意。對於在2021年7月24日的活動,當時街站內2個易拉架上寫著「捐款撐長毛」、「捐款撐Figo」等字眼,加上展示多個二維碼,包含可進入社民連捐款網頁、PayMe付款版面等,明顯有收集金錢的行為,雖辯方稱沒證據連結可收到金錢,但法庭認為這是不切實際的,使用平台運作為正常,可見7月24日是有進行籌款行為,同時毫無疑問案發地點亦是公眾地方,而且辯方沒有爭議陳寶瑩曾以麥克風及揚聲器說話,裁定陳是有參與其中,以及唐婉清亦身處該街站。

曹官又指,辯方稱於2021年8月14日活動沒有籌款活動或行為,而涉案片段顯示,明顯3名被告曾經參與街站,包括陳寶瑩曾以麥克風叫人支持,唐婉清執拾枱面上的物品,及何榮溢亦派發傳單,但認為街站內的箱子並不肯定是籌款箱,當中亦沒有捐款字眼,以及位於角落的字眼亦不明顯,故不肯定3名被告有進行籌款行為。

曹官總括,裁定牽涉陳寶瑩及唐婉清在2021年7月24日的傳票控罪名成立;另裁定牽涉3名被告在2021年8月14日的傳票控罪名不成立。

辯方大律師黃宇逸求情表示,本案的減刑因素為兩被告雖經審訊後定罪,但他們均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如專家報告等,只針對法律字眼的詮譯,而且本案沒證據顯示構成妨擾,歷時較短,兩被告亦保持和平地進行活動,警方介入後都採取合作態度。黃再指,若法庭對疫情有關注,據衛生署顯示案發當日的疫情穩定,沒有本地確診個案,只有2宗外地輸入,同時沒有人確實捐款,並沒有個人得益,望法庭再考慮過去涉及同被告的案例,判處類似的罰款。

曹官考慮後,判處陳寶瑩罰款1000元,須於7日內繳付;以及判處唐婉清罰款800元,須即日內繳付。

陳寶瑩(中)。何健勇攝
陳寶瑩(中)。何健勇攝

被告為社民連主席陳寶瑩(67歲)、成員唐婉清(74歲)及義工何榮溢(52歲),分別被控兩項、兩項及一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傳票控罪。  

傳票控罪指,​​陳、唐於2021年7月24日;以及陳、唐連同何於2021年8月14日,在旺角洗衣街之行人天橋上近弼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且他們並非根據及按照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事務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該活動,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17) 條。

陳、唐、另兩名義工劉伏櫪和周樹榮曾經於2021年6月,在沙田港鐵站外進行無牌籌款,他們均承認控罪,分別被判處罰款800元至1200元。

陳寶瑩在散庭後與其他社民連成員,包括黃浩銘等人一同舉起橫額,表示對今次裁決結果不滿意,認為法官沒有解決進行網上籌款的情況,更經過今次案件後,未來香港將有一個嚴苟的法例,認為不論線上或線下的眾籌活動必須經過眾籌辦事處申請,這都是「辣招」,打擊在民間上規模較小的團體。陳再指,今次判決結果把活動及言論空間收窄,日後想進行籌款活動亦難以申請,眾籌規管法再推出後,需要觀察會否違反《國安法》等,間接致他們禁聲及封口。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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