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畢業生杜啟華涉在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蓄意咬斷警長手指及揮打雨傘致高級警司手臂骨折,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襲警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共4罪全部罪成,被判囚5年半。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方指杜啟華當時的咬噬行為屬反射動作,沒有確認口中是警員手指,故沒有傷害警員的意圖。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質疑:「有人塞嘢入你口,你會唔會咬咗先?」,認為案件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將在3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
上訴方指杜啟華當時的咬噬行為屬反射動作
上訴方表示原審法官陳仲衡錯誤理解杜啟華的咬噬行為是有意識及自主,而杜啟華當時被3至4名警員制服,有人按壓他頭部和臉部,認為杜啟華不能在少於1秒時間內,隔著口罩意識到伸進口中的物品是警察手指,咬噬行為只是受到外界影響而作出的反射動作,即使是自主行為,亦不代表有意圖作出傷害警員的行為。
法官彭寶琴認為杜啟華原審時沒有作供,缺乏證據支持其說法,亦認為「任何睇過(案發經過)條片嘅人都唔會咁諗」。彭官指反射動作亦可歸類為「非自主行為」,又質疑如果杜啟華不知放進口中的物品是什麼,「點解要咬呢?有人塞嘢入你口,你會唔會咬咗先?」。彭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認為案件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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