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適當處理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國安案件)的事宜,以有效應對這類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所帶來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2年12月30日就《香港國安法》)14條和第47條作出解釋的精神。

按照該解釋第2條,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規定,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按照該解釋第3條,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律政司發言人今日(21日)表示,《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現有以逐案處理方式在香港認許海外律師(專案認許)的機制,並加入新訂條文處理國安案件的專案認許。《條例草案》並不影響在不涉及國家安全的刑事及民事案件中以專案認許方式委聘海外律師。

《條例草案》的要點如下:

(1)訂明凌駕性原則,即除非行政長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關海外律師就有關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例外情況),否則該律師不得就該案件獲認許;

(2)訂明機制以讓行政長官決定有關申請能否繼續進行,及決定有關申請是否屬於例外情況;及

(3)訂明機制以讓行政長官在專案認許申請經批准後而情況有變時,對有關事宜進行覆核。

《條例草案》不影響任何在其生效前已提出或已被法院處理的專案認許申請。

律政司已在3月17日諮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事務委員會表示支持修例建議。

《條例草案》今日刊憲,並於3月22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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