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時任消防員涉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管有一把萬用刀,前年被裁定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判監3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張慧玲法官經考慮後認為現時把控罪修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罪」對被告不公,而且本案證據不足以作出萬用刀是意圖用作傷人的唯一合理推論,故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下令律政司需支付上訴訟費。書面理由將擇日頒布。
由於終審法院早前裁定涉案「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只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非法入侵處所」的工具,律政司一方向法庭申請更改控罪更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罪」,再下令發還重審,又建議法庭可修改控罪後維持定罪,駁回上訴。惟上訴方認為更改控罪及發還重審,並不合乎公眾利益。
上訴方關文渭大律師指,上訴人在事發當時是駐守屯門消防局的消防員,亦已於2021年6月辭職。原審裁判官劉淑嫻口頭裁決時雖指,涉案萬用刀可用在警民衝突時使用或破壞公物,但當日非法集結及堵路等事件旨在阻礙消防車前進,沒有傷人事件,又在涉案地點的1.1公里外發生,距離約需步行8至10分鐘,更何況反修例事件中以刀傷人的案件少之又少,認為上訴人基於消防員的職業,亦有充分理由管有萬用刀,不認同原審裁判官裁定他管有萬用刀是意圖傷人。
張慧玲法官隨即質問:「係咪件案本身都證據唔夠呢?你話佢帶把刀預備傷人,證據係邊呀?同警察對抗就一定要傷人?憑咩話唯一合理推論係佢傷人而無其他推論?」張官又指出根據司法認知,示威者帶裝備很多時是雷射筆照射或投擲物品,大部分情況沒有用刀傷人,涉案萬用刀亦與非法入侵處所或束縛人身無關。
張官最終決定接納上訴方陳詞,同意修改控罪對上訴人不公平,而且假若控方在原審時指控上訴人持有萬用刀是用來傷人,相信上訴方會有不同的抗辯方向,又或會出庭自辯或傳召證人,但依據現時所控告的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張官認為證據不足,亦不認同原審裁判官所指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管有萬用刀是意圖傷人,故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刑罰,下令律政司需支付上訴訟費,並把涉案萬用刀歸還給上訴人。書面理由將擇日頒布。
上訴人蕭志成被控於 2019年10月31 日,在旺角太子道西 146 至 148 號地下,管有一把萬用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原審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指,蕭當日穿著黑色衫褲,戴黑色鴨舌帽及泳鏡,亦有勞工手套及眼罩等。劉官認為當日旺角多處有人堵路及縱火,蕭持有萬用刀可用在警民衝突及破壞公物,故裁定他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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