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22日)向立法會提交《2023 年法律執業者 ( 修訂 ) 條例草案》進行首讀及二讀,以規範海外律師以專案認許方式來港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訴訟。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為有效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就《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的精神、應對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所帶來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以及履行特區政府在國家《憲法》、《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下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當局建議修例,優化和完善以專案方式認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法律框架。

林定國重申,修例建議只適用於在立法修訂生效後將來擬就專案認許提出的申請,並只適用於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他強調,修例建議對法治、法院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至訴訟各方選擇法律代表和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都沒有不利影響。由特首就國安案件的專案認許把關,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安排,亦沒有增加國安法之下特首的權力。

修訂條例草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的規定,特區政府在審理危及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中,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證據是否涉及國家機密的認定問題,需向行政長官取得認證書,並對法院具有約束力;而沒有香港全權執業資格的海外大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犯罪案件的辯護人,亦是《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認證的問題。

林定國表示,條例有3點根本原則,海外大律師是否可以以專案方式,擔任危害國家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代理人,是逐例處理,而非一刀切;而以專案方式處理屬於特例;例外情況指行政長官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請人以大律司執業或行事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

另外,林定國指出,條例只適用於立法後就專案申請的案件,不適用條文生效前被的案件;條文亦只適合有關國家安全案件,不限於刑事罪行,亦包括涉及國家安全的文事案件。此外,還訂明機制以讓行政長官在專案認許申請經批准後而情況有變時,可以對有關事宜進行覆核。他又指條例訂明行政長官具有最終決定權,不可就行政長官的決定提出任何質疑,包括司法覆核。

記者:李健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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