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理大「圍魏救趙」行動中,9名男女涉於佐敦拔萃女書院外參與暴動,其中兩男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各自被判監38個月,他們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今頒布判詞指,二人如有「清白原因」解釋他們為何滿身裝備到場,理應出庭自辯並接受控方的盤問,而原審法官已指明二人沒有合法理由或需要留在現場的證據,整案分析亦鉅細無遺,沒有任何地方出錯,故駁回兩男的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兩名申請人陳子謙(案發時 26 歲)及黃適哲(案發時 20 歲)被控與另外七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在沒有足夠的證據基礎下錯誤裁斷二人清楚知道案發地點附近已經發生暴動,蓄意裝備自己到場集結,想自己成為集結人群的一份子,鼓勵或支持其他集結等。二人在原審時力陳他們可能只是路過現場,上訴方又認為原審法官不能肯定二人從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的暴動範圍,無法斷定二人進入暴動範圍的時間,若他們是在暴動結束後才到場,便不算參與本案暴動。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判詞中提到,原審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出,沒有證據顯示任何被告是從佐敦道或伊利沙伯醫院那邊或任何橫街進來加士居道,但肯定九名被告都是從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並在速龍小隊開車驅散前已經留在加士居道的東行線或西行線有一些時間。彭官認為林官幾乎對每個可能出現的議題都作了極仔細的分析,林官排除了二人從佐敦道左轉進入或由志和街右轉進入加士居道的可能性,認為上訴方的說法沒有半點兒說服力。

彭官強調若然二人可解釋為何他們滿身裝備到場,便必需出庭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本案證據強而有力的推論。彭官另留意到林官在裁決理由中提到被告的深色衣著和逃跑的證據沒有舉證價值,彭官則指由於環境證據有份量,甚至非比一般的頂證力,環環相扣,互相印證,並以「幾何級數累積以摒棄其他可能性」,建議林官不必把有關衣著和逃跑證據拆開逐項分析。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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