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女大學生涉2019年11月18日理大衝突期間涉藏有多用途鉗及打火機燃料,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成,共被判監18 個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指,基於終審法院早前詮釋首罪,原審法官沒有裁定她有意圖使用多用途鉗作非法進入處所的工具,故定罪不穩妥,可獲撤銷定罪,但因次罪上訴理由缺乏理據而被駁回上訴,故仍然維持原判。
女被告郭凱盈被控暴動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以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原審法官林偉權裁定她暴動罪及蒙面罪脫,其餘兩罪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被判囚10 個月,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被判囚18個月監禁,兩罪同期執行,即共被判監18個月。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錯誤裁定她管有的多用途鉗是「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控方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她在案發地點時管有多用途鉗及打火機燃料的意圖,認為兩罪既不安全及不穩妥,希望推翻原判。律政司接納原審法官錯誤裁定涉案多用途鉗是「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上訴庭亦引述原審法官裁決時指涉案多用途鉗是用來剪開索帶、鐵線等物品,又或破壞其他東西,並沒有裁定她是用予非法進入處所,故不屬控罪所指的「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認為定罪不穩妥並應予以撤銷。
上訴庭另指她曾經身在某處暴動範圍,並遭警察的橡膠子彈射傷,故才會被裁定管有打火機燃料並在被截停前曾在暴動現場出現一事。即使她不曾參與暴動,但唯一合理推論是她帶同打火機燃料,有意圖在任何非法集結或暴動中使用,而且她被截停前沒有主動交出或放棄管有打火機燃料,可見她一直持續其管有意圖,其計畫只因被警方截停而不能得以實踐。上訴庭駁回此罪上訴,遂維持監禁18 個月的原判。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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