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署今日(28日)提醒市民及商戶,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展示或安排展示任何吸煙產品廣告,如發現懷疑違反有關規定的情況,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控煙酒辦)會視乎個別個案採取適當跟進行動。
控煙酒辦早前接獲多宗投訴,指一個位於中環的商場涉嫌展示吸煙產品廣告。控煙酒辦分別於昨日(27日)及今日採取行動跟進投訴,派員到相關地點巡查,並在該商場發現有公開展示的陳列物品含有與某吸煙產品品牌相同的註冊商標文字。署方亦發現相關內容及同一品牌的捲煙煙盒於商場的網頁上展示。
控煙酒督察已提醒場地管理人有關《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禁止吸煙產品廣告的規定,而有關物品隨後已被移除或覆蓋。控煙酒督察亦已警告場地管理人,不得展示和於互聯網上放置吸煙產品廣告。控煙酒辦正就相關違規情況跟進調查。
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任何人不得以書面形式或其他永久或半永久形式展示或安排展示任何吸煙產品廣告。如有違反,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如屬持續罪行,則在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另加罰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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