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就其住宅單位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3月20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6,900元。
有關單位位於銅鑼灣天后廟道一幢樓齡23年的住宅樓宇。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單位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業主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單位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3月20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25,000元)及監禁3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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