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跨性別人士被拒絕身分證性別更改為男性,司法覆核敗訴後上訴亦被駁回,二人早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今年2月裁定他們上訴得直,並頒下判詞。政府發言人今日(31日)回覆指,正在基於終審法院的判詞,檢視相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並爭取在合理時間內完成檢視;同時,政府正積極處理已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人士提出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的申請。

上訴人為現年30歲的Q及31歲的Tse Henry Edward(謝浩霖)。二人的出生性別為女性,二人成長時有性別認同障礙,多年來二人雖已接受荷爾蒙治療或胸部移除手術,但認為不必要而未有完成移除子宮卵巢和製造人工陰莖的變性手術。二人的英國護照上性別為男性,早年向香港入境處申請更改身分證性別為男性遭拒絕。 

終院判詞指,每張香港身份證均顯示持有人的照片和一個標示持有人為男性或女性的性別標記(gender marker),而該性別標記純粹用於核實持有人的身份,並非用作確立或認定持有人在法律上的性別。惟根據人事登記處處長的政策,跨性別人士如欲申請更改性別標記以反映他們後天認同的性別,必須先接受完整的性別重置手術,除非獲得醫學豁免。

兩名上訴人自年輕時已經自我認定為男性,分別接受漫長的醫學及外科手術治療,包括精神科治療、荷爾蒙治療、乳房切除手術和實際生活體驗,而取得男性身體特徵,使他們在無需進行其他外科手術的情況下亦能融入社會和享有健全的心理狀態。但人事登記處處長指他們並未按涉案政策規定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故拒絕接納他們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均駁回他們的司法覆核申請。

終審法院提到,女跨男的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涉及具高度侵入性的外科手術,以切除子宮和卵巢,並構建人造陰莖。此手術具有某些術後風險及可能產生併發症,且對很多跨性別人士而言並沒有醫學需要。終審法院並不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是更改香港身份證性別標記的唯一可行、客觀及可核證的準則,同時不接受處長須以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性別標記的準則,以避免其他準則可能因跨性別人士的身體外觀,與其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不一致,而產生的一些行政問題。

終審法院裁定涉案政策對上訴人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下的權利(包括性別認同權利及身體完整權利)的侵害並不相稱,    認為該政策確實對有關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未有在上訴人的權利與該政策所帶來的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故終審法院一致裁定兩名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人事登記處處長的決定,宣布涉案決定及涉案政策規定女跨男跨性別人士必須接受整個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香港身份證性別標記的準則,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所保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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