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時任消防員涉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管有一把萬用刀,前年被裁定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判監三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張慧玲法官上月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今頒布書面理由解釋指,終審法院在案件審結後就涉案條例作詮釋,故令裁判官裁定管有萬用刀有意圖破壞物件並不妥當,另若按律政司申請在上訴階段修改控罪,則會剝奪上訴人可作供的權利,故拒絕修改控罪。
上訴人蕭志成被控於 2019年10月31 日,在旺角太子道西 146 至 148 號地下,管有一把萬用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裁判官劉淑嫻留意到涉案萬用刀有不同部件,包括剪鉗、刀、鋸、鈎、螺絲批、平鋤及尖鈎,裁定蕭管有涉案萬用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破壞物件或傷人。
張官在判詞中指出,終審法院在本案審結後裁定涉案條例所列出的三類工具,只涉「束縛他人身體」、「傷害或威脅傷害他人身體」及「用作獲取非法進入」,故裁判官裁定蕭管有萬用刀有意圖破壞物件並不妥當。有關裁判官裁定蕭管有萬用刀有意圖傷人,張官認為裁判官口頭判決時是說蕭管有萬用刀在「警民對抗時用」,與「傷人」不盡相同,而且本案所有環境證都不能達致唯一合理推論指蕭管有萬用刀意圖作「傷害人身」的用途。
對於律政司邀請法庭在上訴階段修改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張官考慮案件所有證據及陳詞後,認為如蕭當時面對的是修改了的控罪,盤問方向會有別,蕭亦有可能出庭作證,向法庭指出他的職業是消防員,藉以解釋為何他身懷萬用刀,故在上訴階段修改控罪會剝奪蕭可作供的權利,對蕭造成不公,故拒絕行使酌情權修改控罪。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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