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麻地新填地街一間食店被指售賣非法售賣貓肉供食用,40歲男租戶被票控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新鮮或冷藏肉類),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貓肉作食物兩罪。他早前承認所有控罪,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囚10個星期。暫委裁判官郭康麟指,被告為涉案單位的租戶及商業登記證登記人,不能接納被告參與程度較低,相信涉及1.255公斤貓肉由不法途徑進入香港,必須發出強及阻嚇性訊息,一定要判處即時監禁處理。
辯方求情透露,被告是一名勤力的人,包括每月都工作28天,工時較長,同時被告在本案中參與程度較低,並非一個直接損害動物的角色,他不會再重犯,希望法庭能以緩刑透式處理,能夠盡快見到其家人。
郭官先引述報告內容,指被告為油麻地批發市場的工人,由早上7時半開始工作至下午10時半,每月工作28天,被告現時已跟其父親失去聯絡,案發時因父親不懂字,被告幫忙處理文件,沒有參與父親從內地購入凍肉的過程,而且貓肉在內地較常見,被告對此認知很少,不知道犯了法,希望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
惟郭官判刑時批評,被告為涉案單位的租戶、商業登記證及牌照登記人,故不能接納辯方稱被告參與程度為低,以及只協助其父親經營業務的說法,被告理應每月工作28天,由早上工作到晚上,根本無可能在涉案店鋪內,加上本案涉及1.255公斤急凍貓肉,亦有7個雪櫃,其中包含有很多急凍肉類,如10公斤羊肉、50公斤雞肉、5公斤豬肉、30公斤急凍家禽及其他急凍食品等,而且令人感到不安的原因是被告只能提供一張有關雞肉的單據,故對於其食品的原產地也非常懷疑。
郭官再指,涉案貓肉放在雪櫃內,有很大風險售賣予市民大眾,就算有心購買貓肉或者只是購買普通肉的一般市民,相信本案涉及1.255公斤貓肉,是多過一隻貓,且認為貓肉是由不法途徑進入香港,牽涉商業用途,相信會導致多過一個人進食,因此一定要判處即時監禁處理,雖然類同案件在香港不多,但必須發出強及阻嚇性訊息,不止進食寵物肉,潛在售賣的行為會更為嚴重,故考慮總刑期原則下,就兩項控罪共判處即時監禁10個星期。
被告吳思遠(40歲)被指稱在2023年2月9日在九龍油麻地新填地街10號地下部份未獲得署長書面准許而管有以供使用的冷藏肉類、冷凍家禽屠體及冷藏家禽屠體。而該食物為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表2第1(c)及4(c)項所指明的限制出售食物。
吳另被指稱於同日同地,使用重組1.255公斤(包括塑膠盒及塑膠證物袋的總重量)的貓肉作食物。
漁護署表示,歡迎法庭的裁決,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當局絕不容許以貓狗肉作食物用途,必定嚴肅跟進任何涉嫌違法行為。食用、售賣或管有狗肉或貓肉作食物均屬違法,如發現有關情況,漁護署必定嚴格執法。
根據《規例》,任何人食用、售賣或管有狗肉或貓肉作食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表示,為遏止此等違法行為,漁護署會繼續加強監察、巡查和打擊行動,包括加強網上監察,並會與政府其他部門保持緊密聯繫,交換情報。該署亦會透過不同渠道加強公眾教育。市民如發現懷疑違例情況,請致電1823舉報。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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