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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目標於今年上半年通過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任何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取得專案認許前,申請人須先獲特首批准,取得證明書。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日(8日)在一個電視節目上表示,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本質上不應該發生,而提交文件主動權在申請人,他們需自行決定提交的內容。他亦指憑空定義何謂不利國安是「不切實際」。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本質上不應該發生。資料圖片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本質上不應該發生。資料圖片
林定國指憑空定義何謂不利國安是「不切實際」。資料圖片
林定國指憑空定義何謂不利國安是「不切實際」。資料圖片
在大原則上,政府是認為不適合,但非絕對禁止,因此提供了程序及途徑讓例外情況發生。資料圖片
在大原則上,政府是認為不適合,但非絕對禁止,因此提供了程序及途徑讓例外情況發生。資料圖片
林定國指,提交文件的主動權在申請人,提供具相連性、充分理據的證明文件去說服行政長官作出批准。資料圖片
林定國指,提交文件的主動權在申請人,提供具相連性、充分理據的證明文件去說服行政長官作出批准。資料圖片
林定國表示,23條立法不僅要完成憲制責任,亦會平衡限制,保障市民的人權及自由,會盡力向公眾解釋。資料圖片
林定國表示,23條立法不僅要完成憲制責任,亦會平衡限制,保障市民的人權及自由,會盡力向公眾解釋。資料圖片

提交文件主動權在申請人 需自行決定提交內容

林定國表示,若海外律師申請被拒,不會交代原因,他解釋,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觸及到的一定是相對敏感的事,不適宜公開討論。他認為有關案件不適合「公開交代」究竟為甚麼不利國安,稱「說出來已經不利於國家安全」,可能披露本身已經不利於國家安全。

林定國亦指,申請人提交的文件需具相連性、並有充分理據證明不涉及或損害國家安全,而提交文件的主動權在申請人,申請人應自行決定提供甚麼資訊去說服行政長官作出批准。林定國指出,現時沒有「正面及負面清單」讓海外律師自己衡量會否獲審批的安排, 因為本質上很難列出清單,基於「國家安全」本身的性質,要列周全、仔細、全面的清單是「不切實際」。

林定國認為一般案容許海外律師參與本身已經屬「例外」,若要容許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安案件,在本質上更是不應發生。因此在大原則上,政府是認為不適合,但非絕對禁止,因此提供了程序及途徑讓例外情況發生。

23條立法屬「欠交功課」一定要做 

對於《基本法》23條立法,林定國形容為「差咗份功課未交,一定要做」,認為欠了的債,必定要還,但需要經過深思熟慮、反覆研究。而由於法律制度不同,不能搬字過紙,亦不能僅參考外國的條例,要視乎實際情況,因未必適合香港的現狀。林定國表示,23條立法不僅要完成憲制責任,亦會平衡限制,保障市民的人權及自由,會盡力向公眾解釋。他認為條例反對者分為兩種人,理性的人願意聽取解釋,而另一類人「係咪都鬧」,笑稱「不會天真到相信他們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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