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通關促進兩地流通,連跨境離婚都大幅增加,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曹喬菱指出,近年跨境夫妻離婚有上升趨勢,雙方因為一個重要原因,會傾向在香港辦理法律手續。她又教路,雖然本港離婚的財產分配通常採用各取50%的「平均分取原則」,但有額外情況其中一方可以分到更多。
近一年本港湧現跨境離婚案例
曹喬菱表示,過往10年跨境夫妻離婚呈現上升趨勢,近一年在香港更突然增加很多跨境離婚案例。她稱,由於內地有許多政策限制,很多有錢人習慣將資產轉移到香港,令跨境夫妻離婚時,如何分配財產成為較複雜的問題。
曹喬菱續稱,在揀選「分手地」方面,香港法庭會衡量雙方資產、收入、實際居住地等因素,而決定出跨境夫婦更合適的離婚地點。
香港可調查隱藏資產
而爭拗上,她指,夫婦雙方的隱藏資產最容易出現糾紛,而香港具有調查隱藏資產的合法資格,內地則沒有,因此跨境夫婦辦理離婚更偏向於在香港辦理,尤其是經濟能力較弱的一方。
平分身家有例外
離婚的資產分配上,曹喬菱指,香港法庭通常採用各佔50%的 「平均分取原則」,惟有少數情況例外,其中一方可以「捍衛」其權益。
她舉例指,如經濟實力較強一方,當其資產能夠滿足經濟實力較弱一方生活所需及孩子撫養費後,對方仍然有剩餘資產時,經濟實力較強一方便有機會說服法庭,不依照平等分配原則進行資產分配,例如提出財產中涉及遺產、父母贈送、婚前資產、分居之後的財產等。另外她又稱,若婚姻其中一方具有傑出貢獻,亦可向法庭申請爭辯,惟成功案例卻很少。
曹喬菱指出,通常婚姻時間越長,法庭判「平均分取原則」的機率便越大,如一些只有2至3年的短暫婚姻,便最有機會偏離「平均分取原則」。
婚前協議需提早簽
另外,曹喬菱建議,在情侶暫未成為合法夫妻之前,可以擬定婚前協議。她稱,若想在香港法庭接受此協議,則需要有雙方律師代表及資產和收入披露,而且簽訂協議日期需和結婚日期有一定距離,證明是無壓力簽署,以及條款公平,香港法庭則將視為有效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