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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執行局原局長孟祥受賄2274多萬元人民幣,在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監12年,罰款200萬元人民幣。對扣押、凍結在案的孟祥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案件在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
案件在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孟祥在2003年至2020年,利用擔任北京市丰台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審判執行、工程承攬和幹部選拔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274萬餘元。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孟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於孟祥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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