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昨日(4月13日)落案起訴一名貿易公司前董事,向一名銀行經理提供賄款1,000元以協助其公司開立戶口。被告今日(4月14日)被帶往東區裁判法院,認罪判囚兩個月。
33歲李清波為三福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三福)前獨資董事兼股東,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指,香港銀行具備嚴謹的審查制度,被告知道銀行對其開戶申請有懷疑,遂行賄銀行職員,屬嚴重罪行,須判處即時監禁。
案情透露,三福是一間在香港註冊的貿易公司。被告於2014年6月26日到訪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位於中環的中小企中心,為三福開立銀行戶口。一名開戶經理接待被告,並對三福進行盡職審查,包括查核其背景和商業交易記錄。
由於被告未能提供與商業伙伴的交易記錄及回答有關三福的基本問題,該名經理要求他進一步提交證明文件以考慮其申請。
被告其後向該名經理提供兩張500元紙幣,以協助他開立戶口。該名經理即時拒絕被告的要求,並向滙豐銀行匯報事件。被告之後離開香港,近日來港期間被廉署拘捕並落案起訴。
滙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尹頴茵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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