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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接受港台《國安法事件簿2》訪問時表示,《香港國安法》的4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主要針對2019年的情況,但不包括《基本法》第23條提及的全部7個罪類。現有一些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可以應付部分現時的情況,又認為案例反映煽動罪是必須存在。

鄧炳強表示國家安全的防禦離不開宣傳教育。資料圖片
鄧炳強表示國家安全的防禦離不開宣傳教育。資料圖片
鄧炳強表示法庭對譚得志案及羊村案的判決,證明煽動罪是必須。資料圖片
鄧炳強表示法庭對譚得志案及羊村案的判決,證明煽動罪是必須。資料圖片
鄧炳強表示市民對國家安全的警覺非常重要。資料圖片
鄧炳強表示市民對國家安全的警覺非常重要。資料圖片

鄧炳強表示法庭對譚得志案及羊村案的判決,證明煽動罪是必須,同時需要新的措施應對危害國安行為。針對眾籌或會被危害國家安全份子利用,因此他考慮就此立法,另外會就關鍵基礎設施的網絡安全進行立法工作,強調當局會基於現有情況不斷完善法例。他認為市民對國家安全的警覺非常重要,要引導青少年正向思維,形容國家安全的防禦離不開宣傳教育。

鄧炳強又表示美國和英國等國家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例,指去年英國提出的國家安全法案,就提出間諜罪、破壞罪和境外干擾罪,執法部門可以在未經法庭審訊下,扣留疑犯最長達14日,免除懷疑恐怖份子取得法援的權利,以及規範懷疑干犯國家安全罪行人士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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