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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今日(26日)發表第八十號報告書。其中提到平等機會委員會管理的一章,質疑該會處理投訴和提供法律協助的效率,認為調查和匯報個案進度方面有可予改善之處,包括在調查時經常沒有擬備調查計劃,有違內部程序。其中最誇張的投訴個案,需時1,034天才處理完成。

審計報告提到平機會處理投訴個案的效率。(資料圖片)
審計報告提到平機會處理投訴個案的效率。(資料圖片)

冗長個案當中 僅16%有跟內部程序擬備調查計劃

報告指,平機會訂下75%投訴個案在6個月內完成處理的服務承諾。在2018至2022年期間,平機會共接獲5,014宗投訴個案,並達到服務承諾,實際達標率介乎80%至86%。不過,仍有128宗(5%)個案需時超過365天才完成處理。這128宗投訴個案的完成處理時間介乎369至1,064天,平均需時551天。不過報告未有解釋相關冗長個案詳情。

平機會回應指,個案當中有平機會難以控制或令投訴難以加快處理的因素,包括當警方調查或民事/刑事程序仍在進行時個案會暫停處理、在調停中雙方需要長時間協商,以及投訴各方失聯等。審計署認為,平機會需要調查投訴需時甚久才能完成調查/調停的原因,並探討可盡量縮短完成處理投訴個案時間的措施。

另外,審計署審查25宗需時甚久才完成處理/已調查甚久的投訴個案,留意到兩個欠妥的情況。其一是沒有擬備調查計劃,根據平機會《內部執行程序手冊》,當平機會決定調查某宗投訴,個案主任應擬備調查計劃,具體說明該投訴詳情(包括需優先採取行動處理的因素和或需取得進一步證據的來源),供上司批簽。然而,在該25宗個案中,只有4宗(16%)有擬備調查計劃,有違《程序手冊》的規定。

平機會回應指,在最後於2013年更新的《程序手冊》現行版本中訂明有關擬備調查計劃的規定。現時做法,包括個案主任即時並經常與上司 (總平等機會主任)面對面商討個案、個案主任恒常向總平等機會主任提交個案檔案以徵求其意見/建議/指引、處理個案的時限,以及就發給答辯人的首封信函擬定調查提問等,在大部分合適個案中均能代替調查計劃。

不過審計署認為,由於調查計劃會制訂策略方針引領調查工作,並為擬採取的行動設定時限,若欠缺該計劃,則難以確定適當程序是否已經妥為遵從,因此建議平機會需要提醒屬下人員日後為調查個案擬備調查計劃。

其二,審計署認為,平機會向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匯報的投訴處理進度未必全面。由於所有投訴的狀況均會向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匯報,內容包括就逾6個月仍在處理的投訴說明過程冗長的理由,以及需要採取跟進行動的投訴。雖然如此,在該25宗個案中,向專責小組就其中5宗個案的處理進度所作的匯報並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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