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昨日(4月26日)落案起訴一名女子,涉嫌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將一名前區議員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分享至多個社交媒體群組。廉署並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該名前區議員。

黃佩君,48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辦公室助理,被控九項罪名,即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條例》)第27A(1)(a)條。她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4月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2021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於該年10月30日展開,根據《條例》,由當日起直至投票日(即同年12月19日)被界定為該選舉的「選舉期間」。

黃佩君涉嫌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九個社交媒體群組上展示同一個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發現黃佩君展示的貼文,原文由前區議員郭子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發布。

廉署根據既定程序,就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有關法律意見認為,有足夠證據向二人作出檢控。廉署昨日按法律意見落案起訴黃佩君。因郭子健已離開香港,廉署已向法院申請手令,並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他。

郭子健,32歲,面對13項控罪,均涉及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條例》第27A(1)(a)條。

郭子健涉嫌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選舉期間,13次在多個社交媒體專頁和群組,以及通訊群組頻道展示三個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包括黃佩君分享的貼文。

《條例》訂明,「公開活動」包括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訊,以及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條例》適用於一切與選舉有關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作出。

為打擊可能構成操控或破壞選舉的行為,《條例》在2021年新增第27A條罪行,即「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任何人士違反該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三年及罰款20萬元。廉署至今已落案起訴10人干犯該罪行,除黃佩君尚未答辯,其餘九人全部被定罪,另有一人接受警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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