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房屋署監工,向大埔一個公屋建築地盤三間分判商的6名員工,索取及收受賄款及貸款共逾90,000元,涉及地盤施工巡查。被告今天(2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共15項罪名,包括10項公職人員接受或索取利益,以及5項訂明人員接受或索取利益控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將案件押後至6月9日,他獲准保釋待當天再出庭作求情。 
 
案情透露,30歲被告黃都於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案發期間獲房署派駐大埔一個興建中的8座公屋建築地盤,負責監管地盤其中一座的建築工程質量和進度。他可要求承建商及分判商工人糾正不及格工程,以及須向房署提供巡查表格。 
 
利駿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利駿)是該座地盤的紮鐵分判商,一名紮鐵「工頭」受黃都監督。黃都向該名紮鐵「工頭」索取及從對方接受兩筆賄款共2,500元,以在巡查利駿施工時優待對方。黃都又以相同目的,向該名紮鐵「工頭」及另外兩名利駿紮鐵工人索取另外六筆賄款共44,300元,但遭三人拒絕。 
 
和發工程有限公司(和發)是該地盤另一個分判商,負責泥井挖路工程。黃都未得許可向一名和發工程科文索取,並從對方接受三筆共25,500元貸款。 
 
另外,黃都向第三間分判商一名泥水管工索取兩筆賄款共6,000元,以在巡查該分判商的施工時優待該名泥水管工,但遭對方拒絕。黃都又在未經許可下向該分判商一名曾在該地盤工作的鐵模工人索取一筆3,000元的貸款,以及接受一筆10,000元的貸款。 
 
廉署接獲房署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黃都於案發期間,曾向房署提交逾220份有關利駿的紮鐵工程巡查表格,以及逾160份有關上述第三間分判商的泥水工程巡查表格。調查又顯示,黃都向分判商員工借貸時,沒有按相關政府規例,即《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就索取及接受該等貸款索取許可。 
 
至於同案的另外兩名被告,利駿前紮鐵「工頭」李鵬健,及和發工程科文林偉杰,分別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以及三項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名。二人今天同在沙田裁判法院應訊,李鵬健否認控罪,其案件押後至6月9日作審前覆核。林偉杰則沒有答辯,他亦將於6月9日再應訊。 
 
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房署及涉案3間分判商都有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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