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氈酒公司及其前董事因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氈酒及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氈酒,今日(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兩名被告同時因沒有在供本地飲用的酒精容器印上酒精濃度標籤,被裁定違反《應課稅品條例》,20項罪名成立。該公司和前董事分別被判處罰款6.4萬元及5.4萬元。

香港海關2020年4月留意到一間報稱為酒廠的公司在社交平台聲稱出售本地自家蒸餾氈酒,並發現該公司一名前董事從新西蘭進口一批共1,557支未有貼上標籤的氈酒。其後,海關在該公司位於荃灣的廠房再檢獲1,325支未有貼上標籤的氈酒、7支附有「Distilled and Bottled」字樣標籤的氈酒、一批印有相同字樣的未貼牌標籤,以及一台處理飲用酒精的蒸餾器。

海關跟進調查顯示,涉案公司前董事企圖以外地入口的氈酒冒充為本地蒸餾的氈酒作售賣用途,以及沒有在該批供本地飲用的酒精容器印上酒精濃度標籤。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出售用途,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任何人士在進口香港或在香港製造以供本地飲用的酒精類容器上,沒有印上該酒類的酒精濃度或酒精濃度幅度的標籤,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

市民可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email protected])舉報懷疑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或《應課稅品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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