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明日(5月1日)全面實施,玻璃樽裝飲品供應商包括製造商和進口商,必須先向環保署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方可在本港分發玻璃樽裝飲品,否則即屬違法。
環保署指,登記供應商須履行法定責任,包括呈交申報、保留與申報有關的紀錄、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及呈交周年審計報告等。登記供應商若就其飲料產品的玻璃容器設有回收和重用的安排,可向環保署申請豁免徵費。
截至4月底,環保署已接獲約900宗供應商登記申請,當中有登記供應商自設回收重用安排,從市面上收集其品牌的廢玻璃飲料容器,經清洗及消毒妥當後重新裝樽,並向環保署申請豁免徵費。環保署已向兩間登記供應商發出豁免徵費許可。
發言人指,在計劃實施初期,將展開新一輪推廣活動,以提醒並協助業界準時遞交申報及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的責任,亦會透過不同途徑對懷疑違規的商戶,展開調查及採取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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