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歲便衣警員去年當值期間,在大埔公然靠近兩名女子,以手機近鏡拍攝女子胸部及雙腳。他早前承認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及遊蕩導致他人擔心共兩罪,粉嶺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黃士翔今判刑時指,警察理應保護市民,但被告在執勤期間犯案,行為完全違反公眾對警察的信任,影響警隊聲譽,即使被告認罪及初犯,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遂判被告監禁4星期。
男被告伍佩偉被控於於2022年5月31日,在大埔新興花園商場地下惠康超級市場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行為,即錄影或企圖錄影女子X的私密影片;及於同日在大埔超級城B區LOG-ON遊蕩,導致女子Y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因工作壓力而出現心理毛病,一直接受心理治療,表明被告承諾不會重犯,他亦將面對紀律聆訊,很大機會會失去工作,已有十分大的教訓。而被告願意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冀法庭給予機會輕判。
黃官判刑時指,被告只拍攝到女事主的外表,沒有拍攝到裙底等私隱地方,但涉案相片對焦在女事主的胸部及雙腳,侮辱女性尊嚴及侵犯女性私隱。黃官斥被告當時是當值警員,有責任保護巿民,但卻違反公眾信任,在當值時作出有違公德行為,令案情嚴重。黃官續指,被告的心理問題並不判處非監禁形式懲罰的理由,經考慮後認為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判處被告入4星期。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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