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16歲女生於2015至2019年間,疑遭生父及兄長多次非禮,包括遭兄長在旺角街頭用手肘撞胸等。現年17歲、正在應考公開試的兄長否認5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法官游德康今於區域法院裁定其中兩罪名成立,惟指被告在街上撞到妹妹胸部,有可能是因為人流較多而發生意外,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其餘3罪脫。案件押後5月24日判刑,以待索取事主創傷報告,及為被告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17被告W.C.K.被控於2018年至2020年某4日,先後4次在荃灣某單位內猥褻侵犯女童X;及於2019年1月某日在旺角猥褻侵犯女童X。事主父親W.K.F.早前承認4項猥褻侵犯罪,亦於5月24日判刑。

法官裁決時,引述事主X證供,指她在2018年某日凌晨睡覺時,遭被告摸胸而醒來,X問被告做甚麼,被告則稱想要借耳機;及後在2019年夏天某個晚上,X靠在客廳椅子上,而被告從後靠近X,並用下體隔着褲子磨擦X臀部約5至8秒。

雖然被告在警署錄影會面中,否認有發生上述兩件事。但法官指X直接交代事件,不認為她有捏造事實,考慮到X當時年紀,她沒有即時揭發、更想過原諒被告和啞忍,亦屬合理和可以理解。另外,被告曾以借耳機作為藉口,亦反映他自知行為不當。

其餘3次事件則分別發生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X稱在旺角街上、荃灣一個街市和荃灣住所內,被告用手肘和肩膀撞她胸部數次;被告警誡下曾稱他在2019年曾「用膊頭撞阿妹個胸」。

法官考慮到X作供時同意當時旺角街上人流較多,人與人之間距離很近,她不肯定被告是否故意;同樣地在荃灣街市內,人流不少及環境較狹窄,「郁一郁」便有可能撞到對方,因此法官認為不能排除意外或被告貪玩的可能性。而就被告警誡下的招認,其實他沒有表明是故意,而兄妹之間會有碰撞亦非不可能,考慮到被告年紀,法官認為該招認不可給予太多比重,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終裁定3項罪名不成立。

被告被定罪後,法官續准他以原有條件保釋,另寄語被告「唔理點都好啦,努力考好個兩科。」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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